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
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会选择境外投资来拓展公司业务。关于“境外投资”是有很大的学问的,要了解哪些投资属于“境外投资”,必须了解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并不是说可以大摇大摆的去大陆以外地区进行投资,凡事都需要遵守法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的相关信息。
(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根据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得知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建立海外业务的优点
1.企业通过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目标市场,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
2.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不仅可以直接扩大产品出口,通过直接掌控海外销售获得流通领域的可观利润,还能直接了解市场信息。
3.“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企业具有吸引力,因为导致生产的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会保持较长时间。
4.对于部分大企业而言,境外投资有利于其通盘考虑进出口和市场,通盘考虑可利用资源,实施其发展战略既推动出口也寻找进口赢利的好机会,真正做到化经营。
5.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还能够为国家出口创汇,并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过去在投资的产业指导上主要是四大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此后大力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主要是公布禁止类产业,其他行业都属允许类,负面清单无法体现哪些是鼓励发展的。‘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则相当于一个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对于海外投资具有更强的引导作用。”
(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的办理程序:
1.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 该项交易的特殊之处
1)境内央企并非直接以其境内子公司进行收购,而是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二级子公司进行收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境外国有资产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通过境外企业间接进行境外投资仍需按要求进行审批和评估手续;
2)考虑到该交易并非全资收购,境外卖方在交易完成后不会完全退出目标公司,交易双方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了诸如优先购买权、出售/购买选择权等特殊权利条款。与简单的央企境外收购相比,优先购买权、出售/购买选择权这类特殊权利的约定涉及在未来不确定的某一时间点可能存在处分境外国有产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除境外投资交易本身在签约时需进行国资委的相关审批手续外,中央企业在谈判交易文件时还应特别注意这些特殊权利条款是否会涉及未来可能需要履行的国资委的相关审批义务,以保障其境外投资的合规性。
2. 结合上述案例,针对中央企业通过其境外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拟进行投资的境外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子企业
《境外国有资产办法》第29条规定境外企业收购仅需报中央企业进行内部核准。《境外国有资产办法》第7条还规定了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中央企业应确定其使用的境外企业是否属于重要子企业的范畴,如属于重要子企业[1],其境外收购行为仍需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建议:中央企业可以参照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文件中的标准确定境外企业是否属于重要子企业。如确认属于重要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拟议交易交割条件之一是取得国资委的备案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