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底空间备案的管理制度和要求: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监管,有效开发设计地下空间网络资源,融入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中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写地下空间整体规划,对规划区范围之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展综合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就是指规划区内地面以内的室内空间。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应落实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合理安排、依规管理的内容,坚持不懈社会经济效益、经济收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考虑到防灾减灾和人防等都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令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计划是城市规划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发展规划时,应依据城市发展的必须,编写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执行地下空间整体规划,相关施工单位应依据城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写具体地下空间整体规划。
第六条 地下空间布局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现状以及发展趋势预测分析,地下空间开发发展战略,开发设计层级、具体内容、时限,规模与合理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流程,及其地下建筑的具体地址,进出口部位,不一样地区的标高、各设备之间相互关联,和地面建筑物的关联,以及配套设施综合布局计划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