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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机人防〔2014〕1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地下空间管理机构:
为了消除地下空间安全隐患,规范和强化使用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年度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为了掌握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评估实施效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根据《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管人防〔2011〕444号)要求和北京市的相关工作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应于2014年第二季度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现对有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认真全面做好梳理工作
1.各部门要将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具体措施、特殊情况处置及存在的困难,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原因进行认真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材料。
2.准确填写有关报表(附件1、2、3)。
(二)按照规定报送材料
1.报送时间。请各部门将加盖公章的材料和有关报表于2014年5月20日前上报。
2.报送方式。采用机要交换的方式(国管局交换号:049,收件人:人防办徐洪洋)或专人送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与通信处,不得口头报告、传真或商业邮寄。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对待综合整治工作,填报的数据一定要真实、完整、可靠。具体承办人要本着对单位负责、对本人负责的态度完成此项工作,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有关情况。
2.工作统一由部门一级单位报送,各部门将本系统综合整治工作成一份报告、一张报表。仅负责本级地下空间管理机构的部门,请将此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协调完成本系统的相关工作。
3.请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工作、填报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没开展工作处理。对没有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的单位在今年年终考评时和“十二五”时将不能作为先进候选单位参加评比。
4.没有地下空间的部门,不需开展工作,请书面(加盖所在处室的公章)传真说明情况。有地下空间但没有用于人员居住的,在时应加以说明。
二、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
根据新调整的国管局行政审批事项,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由行政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这对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11〕498号),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
(一)切实履行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是本部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谁所有,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住宅区人防工程使用要按规定征求居民及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妥善处理遇到的矛盾问题,不等不靠不上交。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要达到手续齐全、设备完好、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到位,平时主要用途要为机关服务、干部职工服务、社区服务等。
(二)规范人防工程使用证管理
我办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公开人防工程使用许可程序和办事流程,完善人防工程使用证管理。今后,对于已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但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使用管理矛盾处置不力、发生涉法涉诉案件纠纷经核实或法院裁定责任属于所有权人、出现频繁信访事项不能合理解决、擅自改造造成人防工程防护功能严重破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维护不到位等情形的,我办将向相关单位发送整改通知书,给予3至6个月的整改期(发生涉法涉诉案件纠纷的须至案件纠纷裁定或调查完成),并收回已发人防工程使用证。相关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5日内将领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证交还我办;逾期不交回的,该证自行作废,并予以公示。到期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发还原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腾退人防工程。具备使用条件后,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人防工程使用证到期后,如使用管理主体、使用条件和用途无变化的,交回旧证、提交换证申请书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可换领新证;有变化的,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三)简化人防工程使用改造程序
人防工程改造审核是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的环节之一,为简化各部门办事程序,将使用前需要改造的人防工程改造方案审核和改造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简化为如下:
1.人防工程改造方案审核申报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申请表》(附件4);
(2)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电子、纸质版各1份)。
2.改造竣工验收申报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5)(纸质版1式3份);
(2)人防工程改造竣工图(电子、纸质版各1份)。
三、关于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会议要求,经国管局领导同意,现对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增加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提供材料项目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1〕498号)中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2007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机人防〔2007〕48号)进行修改,将登记备案需要报送的材料中增加规划用途证明文件。
(二)明确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登记备案有效期从同意备案之日算起,之前办理的登记备案不满2年的,到有效期满时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已满2年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凡使用登记备案时间满2年,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登记备案内容(含应按规定提交的材料,下同)无变化的,在申请书中说明,只需报登记备案表即可;登记内容有变化的,须按新办使用登记备案要求办理。
因使用普通地下室到北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证照的,须提交《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原件。
各部门要将本通知内容及时、准确向所属单位传达。普通地下室不在人防办管理的部门,请将此通知复印件送至部门普通地下室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