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