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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区住建委办理备案
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地下空间备案受理决定书》